為(wei) 規範生態環境監測工作,生態環境部組織編製了《固定汙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采樣氣袋法》等2項國家生態環境標準征求意見稿,現公開征求意見,截止時間至9月26日。
一:固定汙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采樣氣袋法(征求意見稿)
本標準規定了固定汙染源廢氣中揮發性有機物的氣袋采樣法。
本標準適用於(yu) 固定汙染源廢氣中非甲烷總烴和揮發性有機物組分的現場采樣。適用於(yu) 本方法的揮發性有機物應滿足在方法規定的分析時效內(nei) 氣袋保存回收率不低於(yu) 70%的要求。非甲烷總烴和部分揮發性有機物組分的氣袋保存回收率參見附錄A。
本標準是對《固定汙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采樣氣袋法》(HJ732-2014)的修訂。
標準主要修訂內(nei) 容如下:
——修訂適用範圍,刪除廢氣溫度須低於(yu) 150℃的限製;
——修改完善“方法原理”;
——增加“試劑和材料”章節,完善氣袋質量要求,增加輔助氣體(ti) 要求;
——在“儀(yi) 器和設備”中,增加稀釋采樣法采樣係統,在直接采樣法采樣係統中增加冷凝(除濕)裝置的可選項;
——在“采樣”中增加采樣前準備,以及空白樣品製備等要求;
——在“質量保證和質量控製”中增加采樣係統檢查和清潔保養(yang) 、氣袋質量檢查要求和方法、氣袋保存回收率試驗要求,以及采樣係統稀釋比核查要求等內(nei) 容;
——增加“注意事項”章節;
——修改完善附錄A;
——增加附錄B和附錄C。
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,《固定汙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采樣氣袋法》(HJ732-2014)廢止。
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:上海市環境監測中心、中國環境監測總站、江蘇省南京環境監測中心。
二:環境空氣非甲烷總烴連續自動監測係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(征求意見稿)
本標準規定了環境空氣非甲烷總烴連續自動監測係統的原理和組成、技術要求、性能指標和檢測方法。
本標準為(wei) 首次發布。
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:中國環境監測總站、北京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和上海市環境監測中心。
本標準規定了環境空氣非甲烷總烴連續自動監測係統的原理和組成、技術要求、性能指標和檢測方法。
本標準適用於(yu) 環境空氣非甲烷總烴連續自動監測係統的設計、生產(chan) 和檢測。
針對應用於(yu) 不同目的、場合的監測,本標準規定了相應的測量範圍和性能指標要求。用於(yu) 環境空氣的監測係統稱為(wei) Ⅰ型監測係統,用於(yu) 無組織排放監控點空氣的監測係統稱為(wei) Ⅱ型監測係統。